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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自考合同法考前重点章节考点整理

    蔡鑫 2022-02-21 16:06:57

    以下是自考合同法前三章的重点考点整理,考生在考试前可以重复看几遍,加深记忆。

    2020自考合同法考前重点章节考点整理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考点整理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合法原则。该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包含了事实上的另外一个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四是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法确认此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消除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影响,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

    它的基本涵义是:只要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不违背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无效,而给予当事人予以调整、补正的机会,从而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交易。合同法在关于无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了解合同法原则的类型及意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重点及难点问题: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原则的内容;确认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等。此外。学员应注意把握新合同法与以往合同法相比较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进步。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计约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尽管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新闻发言人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更或扩张。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均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同样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井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要约实质内容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协商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同样,与要约一样。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是时要约的承诺,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诱要约。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小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投聘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应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入在订立合同时应奠定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要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2)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要约的生效时间及存续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应在学好本章理论的基础上。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做到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题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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