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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自考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复习资料

    吕明欣 2018-05-21 10:25:59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复习资料,供考生们学习和参考。这里面是改科目的重要知识点。考生们要仔细阅读哦!

    2018年自考复习资料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辅导笔记

    一、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三、合法原则的内容:

    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重要知识点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是不同的。

    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1、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条件

    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其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事务,即事务本身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解决,需要律师帮助;

    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知识要点

    一、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如果想了解其它科目的复习资料,请关注学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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